国防义务与权利

管理员 | 2010-04-15  阅读:56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组织,应依法履行国防义务和依法享有一定的国防权利。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国防知识、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履行国防义务,行使国防权利。

【公民的国防义务】  

  我国《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民应承担的国防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应征服兵役。《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法律规定服兵役。

  (二)参加民兵组织。凡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

  (三)参加军事训练。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在校学生要依法接受军事训练。

  (四)接受国防教育,保护国防设施,保守军事机密。

  (五)预备役军官要依法履行登记手续,按规定参加军事训练和军事活动,接受政治教育,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 

  (六)公民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公民的国防权利】   

  《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防法》规定,公民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有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 

  公民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补偿。

  《预备役军官法》规定,国家依法保障预备役军官的合法权益。预备役军官享有法律规定的因服军官预备役而产生的权利,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依法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时,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国家和社会保障其享有相应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抚恤优待。 

  各类组织应承担的国防义务  

  《国防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完成民兵和预备役工作,协助兵役机关完成征兵任务。 

各类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

【企业事业单位在民兵工作方面的义务】  

  《民兵工作条例》和国家七部委《关于企业民兵、预备役工作的规定》明确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把民兵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完成民兵工作任务。

  企业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民兵、预备役和兵役工作任务。其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巩固民兵、预备役部队组织,进行年度组织整顿,适时开展活动; 

  (二)开展民兵、预备役部队政治思想工作;   

  (三)完成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任务; 

  (四)按规定管理、维修民兵、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  

  (五)组织民兵担负战备执勤,维护本单位正常秩序,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 

  (六)完成新兵征集任务,落实优抚政策;

  (七)进行预备役军官、士兵和动员物资、车船登记,落实战时动员有关准备工作;     

  (八)按规定设立人民武装部,配备、管理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九)发动民兵、预备役人员带头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带头发展生产,完成急难险重任务;     

  (十)战时,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军参战,保卫生产,保护群众,支援前线,完成兵员动员和物资、车船等动员任务。

  企业必须坚持党管武装的原则,把民兵预备役工作作为企业工作的组成部分,纳入管理计划,实行党政共管,分工负责,并分工一名领导具体负责。

  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关心和支持民兵预备役工作。

  企业人民武装工作经费纳入企业财务管理计划,计入企业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