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农业大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管理员 | 2010-04-15  阅读:5923

云南农业大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为了加强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校园育人环境,杜绝和减少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凡在校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

学校保卫处为校内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校园内机动车辆和交通秩序管理。

 一、机动车辆管理  

(一)学校的公用机动车辆、师生员工及家属的机动车辆,需在校内通行的,必须到保卫处办理校内“汽车出入证”,进出校园必须凭证通行。无通行证的将按外来车辆实行收费管理。  

(二)一切机动车辆在校内行驶时都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标志、标线,必须坚持“右侧”通行的原则,并做到文明驾驶、礼让行人,校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出入校门时一律减速慢行并接受值勤人员的查验和登记。  

(三)严格控制外单位车辆借道通行(除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外),来校联系业务、探亲访友的外来机动车辆,需出示有效证件,说明进校理由,经门卫同意登记并领取临时出入证后方能通行,离开学校时须交回临时出入证,按规定交纳管理费后方可放行。

(四)严禁教练车在校内行驶;严禁在校内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或试车;严禁无牌、无证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

(五)禁止三轮摩托车、拖拉机、畜力车进入校园行驶。1.5吨及以上货车、垃圾清运车、教练车须从学校后门出入;有特殊情况需进入校园,须经相关部门领导批准,门卫登记后方能进入,严格控制车速确保安全。

(六)在校内施工的机动车辆,必须到保卫处办理校内“施工车辆临时通行证”,进出校门时凭证通行,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并确保安全。

(七)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在校园内禁止鸣号。

二、机动车辆停放管理

(一)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在停车场或划有标线的车位内。校园主干道,消防通道和有明显禁停标志的区域,严禁停放机动车。  

(二)不按指定位置停放的机动车辆,保卫处执勤人员有权对车主进行批评教育和登记,对违规停放三次以上者,将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非本校公务车、教职工的机动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内停放,确需在校园内停放的车辆,必需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位)内,严禁乱停乱放,离开时必须按规定交纳停车费。  

三、办证管理  

(一)学校各部门公务车辆凭单位证明统一办理。  

(二)学校教职工的私有车辆,凭本人身份证、行车证及所在部门证明办理,一车一证。办证统一收取工本费10元(统一收取,全部上交学校财务,专款专用)。  

(三)非本校教职工车辆原则上不予办理学校通行证,特殊情况需要办理的,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并按规定交费。

(四)办证地点:学校机动车辆管理办公室(保卫处校卫队办公室,综合楼103室)。

四、非机动车管理  

(一)骑行非机动车(含自行车、电动车、助力车、残疾人专用车)在校内行驶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自行车出入校门或在有禁行标志的斜坡通行时须下车推行,并靠右行驶;在校内严禁骑车载人(携带儿童者除外),不得双手离开车把骑车;严禁未成年人在校内道路上骑车。严禁在校内道路上嘻闹或横占道路并排行车,禁止横冲直撞骑飞车或走之字路线行车。  

(三)非机动车在校内不准乱停、乱放,必须在指定位置有序停放。  

五、道路管理  

(一)学校东校区大门至金黑公路八字路段属学校道路,严禁任何车辆在此停留拉客,违者保卫处有权对其进行处置。行人进出校园必须走人行道,进出东、西校区必须走双向人行天桥。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占用道路或在道路上摆摊设点,确保道路的畅通。  

(三)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随意在道路上方悬挂横幅,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悬挂的横幅,到地面垂直距离不得低于4米,并在有效期之后及时予以拆除。  

(四)学校内停车车位由保卫处统一规划,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划车位。  

六、校内大型活动交通管理  

(一)保卫处按学校大型活动所用场地,校内停放车辆条件、车辆行驶条件及活动特殊要求临时制定校内交通管理方案。  

(二)临时校内交通方案由保卫处组织人员实施,任何车辆必须服从指挥。  

(三)必要时请公安交警部门协助现场指挥,实施临时、特殊路段交通管理制,任何车辆必须服从指挥。  

七、校内交通事故处理  

(一)校内发生交通事故由属地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理,保卫处负责协助。  

(二)校内交通事故如属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轻微和一般事故,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可按一般交通事故快处快赔规定进行协商处理。  

(三)凡发生涉及人员伤亡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应迅速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请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保卫处积极配合。  

八、其它规定  

(一)对涉及收取费用的项目,必须使用国家统一的收据,所收费用由学校统一管理,费用用于校园道路交通管理及基础设施建设等专款专用。  

(二)对损坏道路、校园交通设施和交通标志者,责令其照价赔偿,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不服从执勤人员管理,妨碍执勤人员工作或谩骂、殴打执勤人员者,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执勤人员应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严格管理。  

(五)本规定由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云南农业大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云南农业大学

                                                    二○○九年三月九日